(2016)粤0307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深圳市XX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1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大楼XX楼。法定代表人丁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XX中路X号。法定代表人廖XX。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超群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