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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394号原告徐某某,男,62岁。被告陈某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