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药都银行与杨永、程思英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程思英,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838号。机构代码:70498632-2。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受委托人姓名:赵杰,性别,男,职务: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清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永,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程思英,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峰,男,1969年2月8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永、程思英、宁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永、程思英共有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南外环路北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0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永、程思英共有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南外环路北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0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