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乔继山与杜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继山,杜彦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2民初516号原告:乔继山,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杜彦山,男,现年50岁,汉族,住清丰县。(缺席)。原告乔继山于2016年1月27日来我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00元,本院当日做出受理决定,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继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彦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发现,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继山诉称: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共欠原告4300元,2015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一份,后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300元。被告杜彦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于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之子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因资金紧张由原告代为先行垫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并承诺为其子偿还该款,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彩票款4300元,肆仟叁佰元,杜彦山,2015年3月19日。本院认为:被告之子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因资金紧张由原告代为先行垫付,被告之子和原告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后因被告之子未能偿还该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代为偿还,该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原告认可接受,被告之子与被告之间形成债务转移,该欠款的偿还义务转归被告负担,故原告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彦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继山欠款4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彦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柴红娟案款专户名称:清丰县人民法院案款管理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清丰支行,账号:601230001600000005133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