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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彬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91号罪犯王彬,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6日作出(1999)淮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娟等人经济损失63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2002)皖刑执字第385号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宿中刑执字第214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宿中刑执字第860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012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代理审判员 姜 庆 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