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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蒋明峰与蒋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晔,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伟,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明峰与被执行人蒋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7)碑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权利人已领取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34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