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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文土与梁奕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土,梁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7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土,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梁奕红,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土与被执行人梁奕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文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奕红支付欠款133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4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50000元自2013年1月25日起、23000元自2014年3月1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336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奕红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