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家香调味食品厂与漯河汇通集团肉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区家香调味食品厂,漯河汇通集团肉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194号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家香调味食品厂,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漯河汇通集团肉食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宜昌市西陵区家香调味食品厂诉漯河汇通集团肉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蕾(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家香调味食品厂诉称。被告漯河汇通集团肉食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