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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与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425号原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建清。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葛琴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撤���起诉。本案受理费51897元,减半收取25948.5元,由原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淑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