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昌远申请执行吴文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远,吴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杨昌远,男,生于1959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摩尼镇田义村二组。被执行人吴文昌,男,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观兴乡三关村五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昌远申请执行吴文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26000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吴文昌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兴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杨昌远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吴文昌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兴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89元(大写:壹佰捌拾玖元整);二、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吴文昌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兴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276元(大写:壹仟贰佰柒拾陆元整);三、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吴文昌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兴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460元(大写:壹仟肆佰陆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