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诉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商初字第35号原告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刘泽成,职务总经理。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职务董事长。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负责人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7日开庭审理,因原告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成县永胜玻璃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朵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