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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雷与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1民初561号原告陈雷,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毕士成,经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士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3日原告将屠宰的羊卖给被告,当时双方约定羊每斤20.50元,共屠宰2980斤(81只),价款计6109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检斤单。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羊款,被告拖欠至今未给付完毕。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屠宰羊款610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但在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时表示,现被告只欠原告欠款22000元,其余欠款已经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原告将屠宰的羊卖给被告,当时双方约定价格每斤20.50元,共屠宰2980斤(81只),计6109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检斤单,期间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羊款,至今尚欠22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检斤单、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拖欠原告卖羊款22000元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偿还原告羊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雷欠款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元,原告负担977元,剩余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德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