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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黄树春,桦甸市二道甸子镇革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春,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556号原告:黄树春,男,住桦甸市。被告: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缺席),住所地桦甸市。原告黄树春诉被告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张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树春诉称:2002年12月17日,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25000元用于上缴农业税,口头约定一个月后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均未能还款。2010年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与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为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又多次向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索要,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25000元。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25000元用于上缴农业税。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与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合并为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证明及黄树春的陈述等。本院认为,黄树春持有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与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关系。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永庆村民委员会与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为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对此进行抗辩,故黄树春要求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偿还该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黄树春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桦甸市二道甸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