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雅清与宋扬、张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清,宋扬,张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李雅清,无职业。被执行人宋扬。被执行人张晖,现下落不明。原告李雅清与被告宋扬、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宋扬、张晖返还原告李雅清105.2万元;案件受理费1606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868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宋扬、张晖负担15068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雅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津0104执恢1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宋扬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中段南侧奥城16-1-30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由于被执行人在和平区人民法院有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宋扬名下上述房屋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