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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袁玉英与黄克朋、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英,黄克朋,陈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初1699号原告:袁玉英。被告:黄克朋。被告:陈海燕。原告袁玉英与被告黄克朋、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文琦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袁玉英、被告黄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两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3年3月20日,两被告以家庭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由被告黄克朋出具借条,嗣后两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9日止,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及后续利息无果。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34000元(按月利率2.5%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起暂算至2016年3月7日。),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克朋答辩称:借款属实。被告陈海燕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0日,被告黄克朋以家庭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嗣后被告黄克朋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9日止,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及后续利息无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海燕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务应当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克朋、陈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袁玉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