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执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勇,冕宁彝海二级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勇。被执行人冕宁彝海二级电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大勇与被执行人冕宁彝海二级电站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张大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