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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素侠与徐蒙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素侠,徐蒙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849号原告范素侠。法定代理人张军。(系原告范素侠之夫)被告徐蒙蒙。法定代理人徐强。系被告徐蒙蒙之父。法定代理人张秀芹。系被告徐蒙蒙之母。本院审理原告范素侠与被告徐蒙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范素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蒙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素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素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范素侠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