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姣、何威、何梦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姣,何威,何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超。被执行人张姣。被执行人何威。被执行人何梦。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仁寿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姣、何威、何梦借款纠纷一案。其后,仁寿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9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1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姣、何威、何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通知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威、何梦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门面二间(位于东坡区蓬莱北路。一间门面档案保管号:档0143821,土地使用证号:眉市国用(2012)第00707号;另一间门面档案保管号:档0049224,土地使用证号:眉市国用(2012)第00709)。委托四川华意房地产评估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35.5987万元(档0143821号的门面评估价值为45.2371万元,档0049224号的门面评估价值为90.3616万元)。本院从2014年9月5日起先后委托四川国联拍卖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5年1月5日,在以116万元的保留价(其中档0143821号门面保留价39万元,档0049224号门面保留价77万元)委托四川天府拍卖有限公司第三次拍卖中,因无人参与竞标致使流标。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以116万元接受拍卖财产。在扣除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垫付费用45900元(执行费11700元、诉讼费13100元、评估费12000元、拍卖已产生费用4100元、保全费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偿1114100元(其中受偿本金930000元、利息184100元)余下部份利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人民法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