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其生与朱长江、吴本铁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其生,朱长江,吴本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其生,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长江,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吴本铁,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其生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长江、原审被告吴本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鼎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其生申请再审称,2013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王其生、原审被告吴本铁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伪造的再审申请人王其生、原审被告吴本铁的签名盖指印的借条,由于当时再审申请人在外地,根本不知道被申请人提起诉讼。2013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3)鼎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也没有送达给再审申请人王其生、原审被告吴本铁。现请求再审撤销本院(2013)鼎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朱长江提交意见称,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原审时已向法庭提供本案关健证据借条,在该借条上借款人处、保证人处有再审申请人王其生、原审被告吴本铁本人亲自签字和加盖其本人的手指印。再审申请人以借条是被申请人伪造为由申请再审,但是其未向法院提供借条是伪造的实质证据,也没有进行笔迹鉴定对其的主张加以证明,而原审被告吴本铁对此并无提出异议。该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本案在审理时,法院已经对王其生、吴本铁进行合法传唤和送达,程序合法。且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王其生在执行调解时,也承认向被申请人借款,对借款的真实性并未有异议。现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被告吴本铁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查明:本案原审由原告朱长江于2013年7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其生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吴本铁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同年9月3日福鼎市村民委员会、福鼎市乡村分别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告王其生住福鼎市,该村民目前未在该辖区内居住,无法联系;被告吴本铁住福鼎市,该村民目前未在该辖区内居住,无法联系。为此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在福鼎周刊公告向被告王其生、吴本铁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同年11月29日、12月5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予以当庭宣判,并于2014年1月2日在福鼎周刊公告向被告王其生、吴本铁送达本院(2013)鼎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14日再审申请人王其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借条系伪造的,且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本案再审申请已超过该法定期限,故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其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显清审判员 许海燕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荣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