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杨秀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035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秀丽,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生。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