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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绮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支行信用卡纠纷2015民二初11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支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34-1号原告:刘某红,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罗朝忠。委托代理人:伍尚斌,该行职员。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红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西路支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红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红负担。审 判 员  劳灿辉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人民陪审员  黄碧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巫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