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60号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1963年10月23日,汉族。被告陈某某,女,出生于1962年4月18日,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未对孩子及家庭尽应尽的义务,后来被告沉溺于邪教组织,并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四方寻找,被告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及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11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原件,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密县牛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一个男孩,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婚后被告对家庭及孩子不尽应尽义务,并于2013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询问原、被告婚生女儿王东娜可以证实被告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有两年有余,且其女儿王东娜明确表示同意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结婚后本应相互忠诚,相互帮助,和睦相处,而被告不顾孩子和家庭,离家出走两年有余至今未归,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俊长审 判 员 马秀玲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雨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