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特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希彬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118号申请人王希彬(曾用名王希钧,系患者杨凤兰之夫),男,1929年1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桂英(系患者杨凤兰之长女),女,1949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庆瑞(系患者杨凤兰之长子),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王淑琴(系患者杨凤兰之二女),女,1955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王庆山(系患者杨凤兰之次子),男,1960年1月3日出生。申请人王文英(系患者杨凤兰之三女,兼王希彬、王桂英、王庆瑞、王淑琴、王庆山之委托代理人),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申请人王贵琴(系患者杨凤兰之四女,兼王希彬、王桂英、王庆瑞、王淑琴、王庆山之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号。法定代表人伍冀湘,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识,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医务处干部,住该单位宿舍。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希彬、王桂英、王庆瑞、王淑琴、王庆山、王文英、王贵琴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希彬、王桂英、王庆瑞、王淑琴、王庆山、王文英、王贵琴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希彬、王桂英、王庆瑞、王淑琴、王庆山、王文英、王贵琴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并司法确认后生效,杨凤兰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王希彬、王桂英、王庆瑞、王淑琴、王庆山、王文英、王贵琴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于2016年4月1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希彬、王桂英、王庆瑞、王淑琴、王庆山、王文英、王贵琴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7957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贺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