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改平与樊春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平,樊春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437号原告王改平,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樊春秀,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平与被告樊春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改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