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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席二善与许勇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二善,许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席二善。被执行人:许勇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二善与被执行人许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二善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