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郝子建、柳守田与郝子建、柳守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子建,柳守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子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守田。再审申请人郝子建因与被申请人柳守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威民一终字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子建申请再审称:1、根据公安部门的笔录,双方当事人中午发生争执,下午下班后柳守田故意寻衅滋事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且是柳守田先用石头打伤了郝子建,郝子建才予以还击,由此可见双方对肢体冲突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但是法院却没有区分双方的过错程度,直接判决郝子建承担全部的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柳守田一审提交了其自行申请鉴定的报告,该鉴定意见书中采用的是《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柳守田所受伤害并非因工伤引起,因此应当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柳守田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2、柳守田的鉴定标准是否合法。关于柳守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安笔录记载,郝子建动手致伤柳守田,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郝子建主张柳守田先动手,因此对自身损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无据,原审判决正确。关于伤残鉴定标准问题,郝子建在一审中对柳守田自行申请鉴定的结论不服,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亦予以准许。但因其未按时交纳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系郝子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柳守田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并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综上,郝子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子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岳登攀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