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靳现楷与王学举、王作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现楷,王学举,王作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624号原告靳现楷,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王学举,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被告王作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现楷诉被告王学举、王作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现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靳现楷承担。审判员 李玉忠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仲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