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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靳现楷与王学举、王作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现楷,王学举,王作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624号原告靳现楷,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王学举,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被告王作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现楷诉被告王学举、王作运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现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靳现楷承担。审判员 李玉忠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仲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