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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张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98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秀全。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西李杖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秀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3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