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鲁山县联众驾校、王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鲁山县联众驾校、王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