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鲁山县联众驾校、王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鲁山县联众驾校、王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