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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孙燕、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孙燕,高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5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冉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燕,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高明,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与被告孙燕、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