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颍东区计生委申请执行徐宾、李英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美,阜阳**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肖玉美,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阜阳**总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玉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颍东劳裁字(2002)0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滨审判员 邢凤跃代���审判员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