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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姚军与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209号原告姚军,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四口东方新天地小区二号楼一单元302室。被告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斯军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兴华,山东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军与被告济南大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军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涉案受损房屋归属问题尚存在纠纷,需要补充证据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军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