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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照阔与赵春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照阔,赵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00449号申请执行人杨照阔,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春光,男,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春光所有的皖xxxxxxx**xxx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