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家林与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林,李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80号原告:张家林。被告:李胜利。原告张家林诉被告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林负担。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