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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朱友才与汪隆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才,汪隆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30号原告朱友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红星,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隆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才诉被告汪隆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隆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才撤回对被告汪隆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7元,由原告朱友才负担。审判员  吴杏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