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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黄泽生与张育强,王方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生,张育强,王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黄泽生,男,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张育强,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王方明,男,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黄泽生与被执行人张育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育强、王方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泽生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报请我院执行,故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泽生与被执行人张育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级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育强、王方明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49764.75元(其中案款本金147650元,案件执行费2114.7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育强、王方明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育强、王方明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金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