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蔡凤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449号原告张振东诉被告蔡凤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振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