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沈永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宏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绍兴县远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宏海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5247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