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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洪财与杨桂敏、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财,杨桂敏,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265号之一原告李洪财。被告杨桂敏。被告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财与被告杨桂敏、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25元,退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史长江人民陪审员  邱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