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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甲。被执行人:蔡某乙。原告蔡某甲与被告蔡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细标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鄂汉阳江民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一、由被告蔡某乙向原告蔡某甲支付赡养费1400元,并承担诉讼费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某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的(2015)鄂汉阳执字第009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彭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