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熊志刚与王斌、卜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刚,王斌,卜晓艳,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296号原告熊志刚。被告王斌。被告卜晓艳。被告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志刚诉被告王斌、卜晓艳、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志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斌、卜晓艳、罗涛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斌、卜晓艳、罗涛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原告熊志刚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熊志刚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富豪花园B栋3单元7、8层2室(建筑面积189.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自地2005059**号)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27-237号房屋、车站路口31-33号1层9室(建筑面积77.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佳人民陪审员 方 新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