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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蔡秀凤与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凤,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9行初13号原告:蔡秀凤,女,1965年3月26日生,身份证号130229196503261828,汉族,住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东旺路东3号。委托代理人:李淑东。(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西路552号。法定代表人:于广民,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强,系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凤要求被告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返还基本养老保险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案中,原告蔡秀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蔡秀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秀凤负担。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