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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224号-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钟合平、张建翠、钟林洋申请执行大竹县徐家沟电站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合平,张建翠,钟林洋,大竹县徐家沟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224号-1号申请执行人钟合平,男。申请执行人张建翠,女。申请执行人钟林洋,男。被执行人大竹县徐家沟电站。负责人周远华。案外人周远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钟合平、张建翠、钟林洋申请执行大竹县徐家沟电站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竹县徐家沟电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竹县徐家沟电站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一年;二、将案外人周远华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一年;上述冻结金额共以197566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