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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邱金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929号罪犯邱金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4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泰姜刑初字第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金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00元;被告人邱金强非法所得人民币1259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83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邱金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邱金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邱金强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予以追缴的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金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判决确定追缴的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金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