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义永与王雪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永依据(2016)吉06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雪飞名下的吉F4GXXX号大众宝来小型轿车过户到王义永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雪飞名下的吉F4GXXX号大众宝来小型轿车解除查封,依法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部门已协助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