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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嘉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殷亚珍与何伯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亚珍,何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嘉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殷亚珍。被执行人何伯胜。关于申请执行人殷亚珍与被执行人何伯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邹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伯胜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殷亚珍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亚珍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伯胜名下坐落于新阳光食品城xx幢x号的房屋,查封截止到2018年01月20日,目前该房屋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何伯胜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亚珍就本案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邹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宇执行员  李大岭执行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