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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白秦安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秦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04行初4号原告:白秦安,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菊喜,局长。委托代理人:储湛,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兵,系第三人父亲。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轶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秦安认为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过户登记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秦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秦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秦安负担。审 判 长  朱传年审 判 员  解明霞人民陪审员  汤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储铃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