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汇源与杨受文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汇源,杨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黄汇源,女,汉族,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杨受文,男,汉族,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茂南法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受文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扶养费每月600元,共计18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汇源,向申请执行人黄汇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受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市袂花营业所账户(账号:60×××85)的工资收入款1850元,汇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的账户(账号:12×××81),以清偿本案扶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