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0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某,女,195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司继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