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出版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出版社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06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代理人马伟,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祝学军,董事长。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贾立群,社长。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吕淑琴,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出版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6年4月11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5元,由原告中国��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